(2014)沙执字第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张军书与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书,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451-1号申请人:张军书,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宝鸡市仓区磻溪镇张家岭村五组160号。被执行人: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萨尔乔克乡西山陶瓷厂大门西侧。申请执行人张军书依据(2014)沙劳仲裁字第960号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上述仲裁裁决书生效前向法院就其与张军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2014)沙劳仲裁字第960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现申请人张军书于2014年12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劳仲裁字第96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马金山审判员 姬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景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