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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刘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美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振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