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姚龙、陈建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龙,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051号申请人:姚龙,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陈建明,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申请人姚龙、陈建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姚龙、陈建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建明于2015年1月12日赔偿姚龙车辆维修费、误工费、医药费共计1993.00元整(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