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明汉与王明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汉,王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汉。被执行人王明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明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王明汉和被告王明富各享有50%;王明富向王明汉支付6,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600元,执行费人民币13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明富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