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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上海睿法律师事务所与阎安英、龙家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睿法律师事务所,阎安英,龙家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931号原告上海睿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陆培煜,主任。被告阎安英,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龙家佳,女,199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梁述磊,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睿法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阎安英、龙家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准备和讨论相关法律服务内容的主要场所,为便利诉讼,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可视为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之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阎安英、龙家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颐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