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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民二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静与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二初字第00156号原告李静,女,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卢玉江,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志军,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东、商务西三街北1幢24层13号,组织机构代码59627198-6。法定代表人宋崇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英智,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静诉被告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静承担。审 判 长  聂 瑶人民陪审员  卢娇娇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