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慧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敏,王浩,潘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吴慧敏,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浩,男,汉族。被执行人:潘海红,女,汉族。申请人吴慧敏于2014年12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宿州市佛晓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宿拂公证第4386号公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王浩、潘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至今被执行人王浩、潘海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浩名下的皖LXXX**本田牌小型客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三、限被执行人王浩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