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樊庆忠与孙翰辰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庆忠,孙翰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樊庆忠,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翰辰,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4)门民初字第1008号樊庆忠与孙翰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翰辰银行存款646元(含案款596元,执行费5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翰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翰辰相当价值的财产。代理审判员  朱丹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