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非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石小荣、兰拾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石小荣,兰拾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非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石小荣,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兰拾秀,女,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石小荣、兰拾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非执字第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