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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城商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太仓市天利电子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天利电子有限公司,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城商初字第00180号原告太仓市天利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芳。被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林。原告太仓市天利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仓市天利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建良及其委托代理人狄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仓市天利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自2013年9月起,原告与被告发生二极管产品买卖业务往来,截至2014年2月28日双方累计发生货款86834元,被告仅付款51700元,尚欠35134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51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134元为基数,按照0.9%月利率,自2014年2月28日开始计算到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日期为2014年5月1日。被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原告太仓市天利电子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签订采购合同1份,合同第1、7、8条约定:甲方与乙方所发生的采购业务均适用本合同;付款方式为月结45天,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方式付款;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准时付款,如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1天向乙方支付已到期货款总额日息为0.03%的利息,以此类推。合同同时对双方间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传真订购单明确每次所要购买的二极管的型号、数量及价格,原告按照订单将被告所需购买的二极管产品邮寄给被告。截至2014年2月底,原、被告间共计发生货款总额为86834元,原告已将所有货款的增值税发票邮寄给被告,其中最后1份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及邮寄日期均为2014年2月25日。业务发生后,被告共计付款51700元,尚欠35134元未付。关于付款方式,原、被告间的对账单中部分载明为月结30日,部分载明为月结60日,原告陈述所有货款均愿意按照月结60日结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出库单、快递单、订购单、对账单传真件、付款凭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销售电子元器件,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5134元的履行期均已届满,被告理应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513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约付款,理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期未超出双方约定的范围,主张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符合双方约定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太仓市天利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5134元。二、被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太仓市天利电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513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9%,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第一、二条均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被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账号:4598582144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791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按照负担额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