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支云成与许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云成,许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支云成。电话。委托代理人韩亚东。被告许博。原告支云成诉被告许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公告费用,经本院多次催缴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光升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