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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支云成与许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云成,许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支云成。电话。委托代理人韩亚东。被告许博。原告支云成诉被告许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公告费用,经本院多次催缴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光升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