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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合肥香馨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香馨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香馨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献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李玉霞。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2291元(其中本金360000元、案件受理费4219元、执行费6142元、逾期付款滞纳金50040元、至2014年12月30日之逾期付款利息18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