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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刘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刘帅,男,1990年8年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陈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栗艳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