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辛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坤元与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元,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辛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李坤元。委托代理人王泽中,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合泰村。法定代表人王兰,经理。原告李坤元诉被告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姜壮志于同年11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坤元委托代理人王泽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坤元诉称:原告与被告的总经理金少白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初,金少白以被告需归还交通银行贷款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和金少白确认被告需归还贷款的本息为741118.68元后,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开具了上述金额的常熟农商行本票1份并交付至交通银行。2014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741118.68元,并承诺于2014年10月9日前归还,如有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兰和总经理金少白亦签字、盖章确认。但之后被告分文未还。为此,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41118.68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借款741118.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的四倍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其向原告借款741118.68元系事实,但因经营困难无力予以偿还,希望延期归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诉讼请求,希望原告能够适当酌情减免。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原告开具了票号为31403272/21320586、收款人为原告、票面金额为741118.68元的常熟农村商业银行本票1份,上述银行本票上的金额741118.68元已均被原告用于归还被告在交通银行所欠贷款。同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因我公司生产经营中急需临时资金周转,今向李坤元借款人民币¥741118.68元,借款期限为15天(自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借款利息: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出借人可立即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并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追究逾期利息,直至欠款结清为止。借款人: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王兰(签章)金少白(签字)借款日期:2014年9月24日”。2014年10月22日,原告以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法庭的《借条》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本票,以及本院调查材料和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负。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741118.68元并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被告亦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41118.68元的事实存在。《借条》上明确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0月9日前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41118.68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借款741118.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的四倍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该计算标准并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李坤元借款741118.68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741118.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的四倍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如在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前经调整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低于年利率5.6%,则自调整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上述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4元、财产保全费4292元,合计诉讼费996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审判员 姜壮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