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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商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燕霄、徐国荣等与林豪海、徐国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霄,徐国荣,林豪海,徐国昌,林荣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商初字第943号原告:陈燕霄。原告:徐国荣。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淑华,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柳柏松,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豪海。委托代理人:潘足飞、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昌。被告:林荣尧。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燕霄、徐国荣诉被告林豪海、徐国昌、林荣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延长15日。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