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商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燕霄、徐国荣等与林豪海、徐国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霄,徐国荣,林豪海,徐国昌,林荣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商初字第943号原告:陈燕霄。原告:徐国荣。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淑华,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柳柏松,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豪海。委托代理人:潘足飞、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昌。被告:林荣尧。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燕霄、徐国荣诉被告林豪海、徐国昌、林荣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延长15日。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