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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田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齐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男,生于山东省齐河县。2014年8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日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河县看守所。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公诉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9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甲因为其姐姐田某婚姻矛盾问题,与其父亲田某乙来到都市花园15号楼一单元其姐夫刘某某所住的楼下,先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田某甲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刘某某鼻骨骨折。经齐河县司法鉴定中心及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齐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甲因为其姐姐田某婚姻矛盾问题,与其父亲田某乙来到都市花园15号楼一单元其姐夫刘某某所住的楼下,先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田某甲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刘某某鼻骨骨折。经齐河县司法鉴定中心及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现被告人与受害人已达成和解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田某甲的人口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出生日期,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某甲系被抓获归案。(3)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7月1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对其姐夫刘某某进行殴打,事后刘某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途中,刘某某的家人将刘某某的腰带及上衣全部扔掉,经查找未果。(4)入院记录证实刘某某在齐河县人民医院的入院情况。(5)说明证实被告人田某甲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12日,案发时已满18周岁。(6)谅解书及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受害人谅解。2.证人证言(1)朱某系齐河县人民医院医生,其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晚20时左右,其值班时接诊一病人,该病人双侧鼻骨骨折住院治疗,在办理住院手续时知道该病人叫刘某某。(2)胡某某证实被告人田某甲与田某丁是同一年出生的。(3)田某丙系田某丁的父亲,其证言证实田某甲出生日期为农历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比田某丁小十四天。(4)客某某证实其看到的打仗经过。(5)田某系田某甲姐姐,其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田某甲将刘某某打伤的事实。(6)泮某某系田某甲母亲,其证言证实因其女儿田某和女婿刘某某闹矛盾,2014年7月19日田某甲将刘某某打伤,同时证实田某甲出生日期。(7)田某乙系田某甲的父亲,其证言证实田某甲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的过程,同时证实被告人田某甲的出生日期。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田某甲将其打伤的事实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供述证实为替其姐姐田某出气,将其姐夫刘某某打伤的事实经过。5.鉴定意见(1)齐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公(齐)鉴(伤)字(2014)108号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山政司鉴(2014)临鉴字第12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6、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受害方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纪庆华审 判 员  赵 翠人民陪审员  牟宗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