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叶丽英与苏林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英,苏林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屏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叶丽英,女,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现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邱昌登,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林首,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叶丽英与被告苏林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丽英的委托代理人邱昌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林首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3%计算,原告随时用款,被告就得随时还款,原告当天将借款6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2013年3月份,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月19日至2013年1月18日期间的利息9360元。2014年5月份,因原告需要用款,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以没钱还款等为由推脱、拒绝还款。因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从2014年7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苏林首于2012年1月19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叶丽英借款60000元,该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借条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本院的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苏林首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叶丽英借款6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从2014年7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苏林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林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苏林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枝贵审 判 员 周作通人民陪审员 陆 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菱梅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