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兆俊与崔长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俊,崔长永,郭隆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1883号申请执行人张兆俊,男,生于1962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崔长永,男,生于1979年1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郭隆燕,男,生于1966年4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俊与被执行人崔长永、郭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隆燕在埠村街道办事处工作,有工资性收入,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郭隆燕的工资收入。其工资收入与标的额差距较大,且本案无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郭鹏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