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林俊,沙洋县高阳镇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泽华,沙洋县高阳镇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李某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四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