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家灼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7号罪犯陈家灼,别名魏永灼,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改造。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灼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以(2007)闽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以(2009)南刑执字第18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灼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