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鹏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红行初字第72号原告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环路东段牧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光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嶙,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乡市行政办公大楼十楼。法定代表人张金站,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新卫,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鹏,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现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王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共计50元,由原告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予方审判员 刘晓俭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