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梁铭波与周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梁铭波被执行人周汝明梁铭波与周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汝明欠梁铭波借款人民币10000元,限于2013年12月30日还清。但期限过后,被执行人周汝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依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听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周汝明欠梁铭波借款10000元,除已归还的1890元外,仍欠8110元,定于2015年3月30日前还3000元;同年6月30日前还5100元,同时支付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铭波与被执行人周汝明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佛法执字第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帮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