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3号林美玲与冯惠婷,冯水飞,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美玲,冯惠婷,冯水飞,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林美玲,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奚桢,王弋飞。被申请人冯惠婷,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冯水飞。被申请人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F3)、(F4)二至三楼、(F5)一至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5170123-3。法定代表冯水飞。申请人林美玲与被申请人冯惠婷、冯水飞、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在广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申请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保全,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转来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惠婷、冯水飞、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惠婷、冯水飞、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之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励华代理审判员 江棣枝人民陪审员 陈志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