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州中立民上裁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立民上裁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男,汉族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缘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恒兴缘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武汉市洪山区,鄂州市华容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恒兴缘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恒兴缘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鄂州市华容区,属鄂州市华容区法院管辖案件范围,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恒兴缘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光临审判员 黄剑萍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