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全耀诉被告冯军德、王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耀,冯军德,王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全耀,职业不详。被告冯军德,现职业和住址不详。被告王道静(被告冯军德的妻子),现职业和住址不详。原告全耀诉被告冯军德、王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全耀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冯军德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中岳路5A号1幢2-8-4号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543**号)一套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人明瑞兴、刘玉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山西路10号7幢2-1-3号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474**号、第201474**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全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冯军德名下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中岳路5A号1幢2-8-4室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543**号)一套的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二、冻结担保人明瑞兴、刘玉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山西路10号7幢2-1-3号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474**号、第201474**号)一套的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