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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科任诉被告琼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五指山万家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科任,琼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五指山万家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吴科任,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被告:琼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3号日业广场。法定代表人:陈展彪,该公司经理。被告:五指山万家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国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科任诉被告琼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五指山万家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科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吴科任负担。审 判 长  王 裕审 判 员  符小丽人民陪审员  张家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