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少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宗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少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宗某,男,1961年11月13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女,1961年5月7日生,汉族。原告宗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路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宗某负担。审判员 宋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