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彪刘彪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彪刘彪,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同石乡天台寺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6********。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4)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彪刘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彪刘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彪刘彪来到惠东县黄埠镇三江某某商务宾馆喝酒期间,因酒水消费问题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刘顺手拿起房内的盆子打砸王某的头部(经鉴定,王某属轻微伤),后被酒店员工劝阻。随后,刘从其摩托车内拿出一把砍刀来到王某位于宾馆一楼的办公室,王某见状立即逃离现场,刘持砍刀对王某的办公室、宾馆大堂进行打砸。同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刘彪刘彪抓获归案。经鉴定,三江某某商务酒店被打砸的财物共价值12847元。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彪刘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彪刘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彪刘彪不持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27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黄埠镇将被告人刘彪刘彪抓获归案。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4、被告人刘彪刘彪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9月27日凌晨3时许,其与朋友在三江某某酒店喝完酒结账时与被害人王某因开瓶费一事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其被朋友拉开,王某也离开了房间。之后,其持刀想吓唬王某,但寻找王某无果后,其便持刀砸了酒店的玻璃门。5、证人周某海的证言,证实其系黄埠镇三江某某商务宾馆的保安。2014年9月27日凌晨3时许,其看见被告人刘彪刘彪与王某在酒店一楼拉扯打架,随后二人被拉开。之后,刘彪刘彪从一辆摩托车里拿出一把砍刀回到酒店找王某。刘彪刘彪没有找到王某出了酒店门后,持砍刀把酒店的玻璃大门砍碎便离开了。6、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物品损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毁物品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847元。7、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被告人刘彪刘彪因犯抢劫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8、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彪刘彪的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彪刘彪违法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彪刘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彪刘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该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彪刘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7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雷宇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