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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64号原告泸州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郑瑛。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瑛主动向原告交付了其差欠的物业管理费。原告泸州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贤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友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