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隆化县教师进修学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隆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承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0204434-7。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牟宗东,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化县教师进修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0211204-8。负责人孙承华,常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孙承华,该校常务副校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隆化县教师进修学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宗东、被告隆化县教师进修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孙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著名作家海岩授权,获得其作品《你的生命如此多情》在全球范围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书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但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隆化教育信息网”上发布前述作品供公众在线阅读、下载,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7000.00元;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1500.0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11737号公证书。证实原告通过与作家海岩签订授权书及合作协议,取得了《你的生命如此多情》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可独立对上述授权范围内数字图书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并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2年7月11日对上述授权书及合作协议进行了公证。证据二、包括侵权风险告知函及中通快递详情单各一份。证实2014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侵权风险告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建议双方对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证据三、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745号公证书。证实原告证据保全内容,包括网站名称“隆化县教育信息中心”、域名为“ihxedu.net”、以及下设有“文学欣赏”栏目,该栏目为公众提供附件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用以证明该网站未经授权上传涉案图书供网络用户在线阅读、下载,属于侵权行为。证据四、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1500.00元。证实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部分支出。证据五、《你的生命如此多情》编目数据一页,证实该书载明作品字数为290千字。证据六、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证实1,该办法于2014年11月1日施行,属于新的部门规章。2,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3,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4,同时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上述四点可知,被告侵害著作权赔偿数额的相关依据。证据七、民事判决书三份,证实北京中文在线作为原告在国内其他地市提起诉讼的相关判决。被告辩称,1,被告上传是为了学习目的,具有公益性。2,未侵权且对该作品具有宣传性。3,该网站访问量小,原告未进行风险提示,且原告没有损失。4,2014年9月12日被告收到原告风险侵权告函后即对该作品进行删除。5,被告没有侵权行为。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提供文学作品下载时间。证实我方登在网上的时间是2004年9月24日,而原告取得资格的时间是2009年10月份,而且在此期间我们没有接到原告的善意提示,对于海岩与原告的协议我方不知情。经审理查明,海岩系《你的生命如此多情》一书的作者,该书经工人出版社印刷出版,版权页载明作品字数为290千字。2011年12月30日,海岩与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及《授权书》,授权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包括《你的生命如此多情》在内的多部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专有使用权,并授权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当授权作品数字版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2011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2014年8月26日,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隆化教育信息网”传播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为了上述公证,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1500.00元。另查明,域名“Ihxedu.net”及网站“隆化教育信息网”系被告开办并管理,且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作品2014年9月12日已从涉案网站上删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正版《你的生命如此多情》图书、《中文在线数字图书合作协议》及《授权书》、著作权信息备案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11737号公证书》、《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74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海岩作为作品《你的生命如此多情》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依约取得《你的生命如此多情》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被告隆化县教师进修学校系涉案网站的开办者与管理者,其应对在网站上上传刊载的内容负责。虽被告抗辩上传包括本案作品在内的文字作品系少数教学者使用,构成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但被告的网站内容对外公开,任何网络用户均可通过被告的网站阅读、下载该涉案作品,故被告的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供教学使用的合理范围,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隆化县教师进修学校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传作品《你的生命如此多情》,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合理使用等情形,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称其收到原告侵权风险告知函后已将涉案作品全部从网站删除,原告对此未持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还提出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7000.00元及公证费1500.00元的请求,并主张参照国家版权局2014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以每千字300.0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依据。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属网上使用作品的情形,根据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数字或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可以适用该办法。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作者知名度、字数、畅销程度、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原告索赔数额本院酌定予以支持。此外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亦属合理开支,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隆化县教师进修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100.00元及公证费用1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时交纳与一审同等数额的上诉费,上诉费直接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账号,同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上诉期满之日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小青审判员 王玉珉审判员 刘树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