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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范海涛与山东金孚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涛,山东金孚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范海涛。被执行人山东金孚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孚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高密支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