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张×,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佟九阳,承德市丰宁县法律援助律师。被告田×1,男,1983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连锁,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与被告田×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阳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佟九阳、被告田×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连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6日生育一子田×2。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生气打架,被告经常以手脚相加方式对原告实施殴打,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难以为继。为解除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子田×2由原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田×1辩称,对结婚登记时间、子女生育情况认可,但不认可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差,草率结婚。被告承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不妥行为,正通过心理医生做心理疏导努力改正错误。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未到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程度。双方组建家庭实属不易,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以实际行动挽回婚姻,希望原告给予被告一个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于2013年12月6日生育一子田×2。原告诉称双方婚后争执无数,被告多次动手殴打原告,致双方感情基础破裂。被告在殴打原告后未拿出诚意进行道歉并且发信息让原告自尽。故原告首次于2014年1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庭审中,被告田×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并承诺努力改正过激行为。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和书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关心,故对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与被告田×1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