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立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桂林市秀峰区百梓幼儿园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秀峰区百梓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秀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桂林市秀峰区百梓幼儿园。2015年1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补正后的行政起诉状及补充证据材料。起诉人在诉状中称:起诉人2014年10月15日向桂林市房产管理局书面提出要求恢复起诉人位于解放西路棠梓西巷2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桂林市房产管理局于28日给起诉人一个函复。起诉人对该函复不服。起诉人认为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的函复内容没有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桂市行终字第*号的判决书为依据。应恢复起诉人位于解放西路棠梓西巷2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起诉人认为桂林市房产管理局不能以其他案件为理由借口,不恢复起诉人的房产所有权证,这是一起起诉人与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的行政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无关。桂林市房产管理局以2010年6月23日已将该房产所有证变更为其他部门为借口,也是没有丝毫法律依据人。请求法院判决桂林市房产管理局恢复起诉人位于解放西路棠梓西巷2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的诉讼费由桂林市房产管理局承担。本院认为:经审查起诉人桂林市秀峰区百梓幼儿园请求桂林市房产管理局颁发产权证的桂林市解放西路棠梓西巷21号房产,经(200*)秀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200*)桂市民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屋所有权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所有。根据2014年11月28日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给桂林市秀峰区百梓幼儿园的函复中写明的内容看。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已将解放西路棠梓西巷21号百梓幼儿园房产登记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名下。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办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起诉人起诉要求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将房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请求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根据本院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起诉人请求的房产权属归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所有,该判决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对于其再以行政案件进行诉讼不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桂林市秀峰区百梓幼儿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一军审 判 员 苏旭晶审 判 员 莫远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兼书记员 程诗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