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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郭勤与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勤,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409号原告郭勤。委托代理人周敬东,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阊胥路112-4号。法定代表人柳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勤与被告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布鲁克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郭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费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