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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49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