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游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子阳诉被告王国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阳,王国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初字第558号原告刘子阳,男。被告王国文,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7号久远商厦二楼。负责人吉文忠,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阳诉被告王国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子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刘子阳承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凤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