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赤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山东矿业管理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克什克腾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矿业管理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赤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矿业管理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高新区北天门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彦君,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所律师。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经棚广场对过。法定代表人陈玉文,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赤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了(2013)赤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克什克腾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采矿许��证(证号为C*),查封期限为二年。现申请执行人山东矿业管理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保全期限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矿业管理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继续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克什克腾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予以续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学文审判员 刘 军审判��鲍飞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