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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滨贪污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107号罪犯孙滨,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月28日被逮捕。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2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奇凡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亚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在案扣押的款物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宣判后,被告人田奇凡、张亚立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高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田奇凡、张亚立的上诉,维持原判。在移送执行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以孙滨身患高血压Ⅲ期、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陈旧心梗等疾病为由,于2010年12月15日决定对孙滨暂不收监。本院经审查后,于2011年1月、2012年1月、2013年1月、2014年1月先后作出将孙滨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2014年12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向本院移送了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意见书、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审核表、孙滨社区矫正表现材料、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建议对罪犯孙滨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履行监督职责,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卢沟桥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席学会、胡迪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罪犯孙滨前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对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服法,能够认真遵守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管理,现患有冠心病(慢性病)、高血压(慢性病)(3级极高危)、陈旧性心肌梗死,心功能Ш级,经规范治疗仍未完全好转,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上述事实有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审核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意见书、孙滨社区矫正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孙滨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