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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永四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四,惠州市三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四,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2********,户籍住址:四川省达县麻柳镇野鸭子村*组。被执行人惠州市三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秋长迎宾路世纪装饰材料城C13-C14。法定代表人尚志臣。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永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三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3)04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三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赵永四支付本案执行款5048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就本案生效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3)0449号仲裁裁决书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3)0449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杨志鸿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