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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法行执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卫斌、焦海彦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卫法行执第5号刘卫斌、焦海彦:我院受理卫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2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卫人口征决字(2014)第04-043号征收决定(处理决定或通知书)一案,经审查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刘卫斌、焦海彦缴纳社会抚养费83388元。缴纳执行费用1150.82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