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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干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9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3月25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经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干检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凤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某以人民币2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新干县金川镇瓦桥村社岗上自然村一块约190平方米的土地。为了在该土地上建房,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曾某某携带自己的户口薄、身份证以及其女儿曾某甲的户口薄到位于新干县金川镇状元路路口的新干九鼎彩印店询问是否可以伪造假证,在得到该彩印店工作人员肯定答复后,曾某某提供了其女儿曾某甲的户口薄给该彩印店作为参考,并花费250元在该彩印店伪造了住址为新干县金川镇瓦桥村社岗上自然村的假户口薄一本,住址为新干县金川镇瓦桥村石岗上自然村的假户口薄一本,假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若干。之后,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这些假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该土地建房许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1、物证新干县九鼎彩印店电脑主机中提取到的假证照片;2、书证假证复印件、金川镇计划生育部门联动审批表、江西省村镇建房申报审批表、曾某某真实的户口薄复印件、新干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局派出所证明、新干县公安局情况说明;3、证人郭某某、邓某某、孙某某、曾某甲、陈贱英的证言;4、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户口薄二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取保候审期间,刑期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斯良附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