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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宋书文与王其文、华茂建筑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书文,王其文,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45号原告宋书文。委托代理人雷海霞,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其文。委托代理人钟飞,襄阳市襄州区黄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菊,该公司会计,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书文与被告王其文、华茂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书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其文、华茂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书文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其文、华茂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书文撤回对被告王其文、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9元,由原告宋书文负担。审判员  张耀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