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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31号原告:马某,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代某,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明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