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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李科、蒋丽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李科,蒋丽琴,宜兴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106号。负责人孙国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强志勤,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科。被告蒋丽琴。被告宜兴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创意软件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康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红,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李科、蒋丽琴、宜兴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农商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70元减半收取208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融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