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朝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荣庆与孙国光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庆,孙国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李荣庆,男,汉族,住延吉市铁南。被告:孙国光,男,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庆与被告孙国光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庆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庆负担。审判员  皮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