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朝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荣庆与孙国光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庆,孙国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李荣庆,男,汉族,住延吉市铁南。被告:孙国光,男,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庆与被告孙国光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庆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庆负担。审判员 皮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