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商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与南通嘉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南通嘉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商初字第00528号原告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丰华路***号。负责人蔡和平,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刘卫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嘉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路77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国强,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经济开发区海门港大港路268号,送达地址海门市定海路668号。法定代表人袁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德邻,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师。原告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与被告南通嘉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韩兴娟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刘丽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令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