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合物流公司与福田专用汽车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177-2号原告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合物流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米庄汽车站院内。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先安,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专用汽车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新华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时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合物流公司与被告福田专用汽车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中合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177-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福田专用汽车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2015年1月9日,原告中合物流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福田专用汽车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合物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177-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文审 判 员 任 侨代理审判员 董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诗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