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从学与李云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学,李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李从学。被执行人李云喜。申请执行人李从学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云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云喜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晋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