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冯玉平与王恒、贾丽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平,王恒,贾丽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372号原告:冯玉平,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西荒地村四社,现暂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侯忠全,男,汉族,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恒,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贾丽娜,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冯玉平与被告王恒、贾丽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玉平及委托代理人侯忠全、被告王恒、贾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玉平诉称:2014年6月25日上午10时许,原告驾驶自家小面包车,去给欢喜乡下洼子村景成小卖店送酒,卸完酒要离开时,被被告王恒拦截住,王恒妻子抢走原告的面包车钥匙,致使原告的车子动弹不得,王恒随后打手机召集来五、六个人,并指挥这伙人一拥而上,强行将车内的5箱啤酒和6个空箱子抢走。原告阻拦过程中,被告挥手将原告打倒在地,打得原告头昏脑胀,两眼发花,口鼻流血。原告向110指挥中心报警,欢喜乡派出所接警派员后赶赴现场,办案民警找来120急救车将原告送至吉林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过诊断为头部外伤,原告先后住院治疗10天,所有费用全由原告垫付。先后支付医疗费4,361.15元,门诊费250.84元,误工费1,324.50元,伙食补助费1,000.00元,护理费1,324.50元,交通费300.00元,营养费1,000.00元,合计9,560.99元。被告致伤原告后,非但不进行赔偿,反而至今扣押原告价值近千元的货物拒不返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医疗费、门诊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9,560.99元;2、赔偿货物损失费8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恒辩称:2014年6月25日王恒、贾力娜与金士佰公司业务员苏金龙进行正常巡片送酒过程中,途经欢喜乡下洼子村景成小卖店,发现冯玉平跨区域经营,业务员苏金龙对其进行劝说。冯玉平非但不听,还对业务员出言不逊。王恒没有办法,向金士佰公司领导请示,公司领导回复暂对其车内的酒进行取证,证明此酒的来源不是假酒。王恒对冯玉平说明原由准备将酒搬向车时,冯玉平谩骂王恒的妻子。在搬酒时冯玉平用拳头打了王恒的妻子胸口一下,王恒的妻子反手打了冯玉平两个耳光,冯玉平看了半天说:“我讹死你。”随后就倒地不起,民警赶到现场将冯玉平送院就医,将王恒和妻子用警车拉到派出所了解情况。被告认为,1、王恒所经营的金士佰批发部是公司注册的正规渠道经销商,冯玉平没有经营金士佰公司产品的经营权;2、原告说王恒妻子抢其车钥匙一事更不可能,王恒和妻子均是中专文化程度,有一定法律常识,抢其车钥匙,触犯法律这样的事是万万不能做的;3、原告说,被告打手机召集五六个人更是子虚乌有,因被告王恒在此地生活二十余年,附近都是老邻居,同学和朋友因争吵声过大都过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并非是打手机召集过来的;4、被告搬酒是为了取证,并非据为己有,待事实清楚后如数归还;5、关于原告说倚仗人多将其打倒在地一事,只有王恒的妻子打了原告两耳光,王恒的妻子是个弱女子,手无缚鸡之力,怎能两个耳光就将冯玉平一个四十多岁正当年的中年男人打倒在地呢?打了两个耳光冯玉平还是看了半天才说“我讹死你”之后倒地的。王恒和妻子所经营的金士佰新力批发是金士佰公司正规批发经销商,冯玉平不是正规批发商,由于其经营金士佰公司产品,并且扰乱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被告经济损失目前无法估计。现在其降价送货的终端店多达五、六家,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被告的损失谁来承担呢?综上,请求法院应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合法权益。被告贾丽娜辩称:答辩意见同王恒答辩意见一致。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冯玉平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14年7月2日向冯玉平调查笔录1份,证明原告货物被抢,本人被殴打的时间、地点、及其事件经过;2、吉市船公(欢)决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被告因殴打原告受到行政处罚;3、吉林市中心医院医疗票据3张,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4,361.15元,门诊费250.84元,合计4,611.99元;4、吉林市中心医院病案1册,证明原告自2014年6月25日至7月3日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二级护理。被告王恒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有异议,我不清楚是否是金士佰公司指派原告销售啤酒。而且笔录内容相矛盾;对证据2、3、4没有异议。被告贾丽娜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同王恒质证意见。被告王恒、贾丽娜未向本院举证。本院针对原告提举的证据分析、评判如下:对原告冯玉平提供的证据1,因被告王恒、贾丽娜提出异议,且为原告自述,不符合证据规则,故不予采信;对原告冯玉平提供的证据2、3、4,因被告王恒、贾丽娜没有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通过原、被告的诉辩及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王恒与贾丽娜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5日11时许,冯玉平驾驶小面包汽车,在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给景成小卖店送啤酒时,因王恒、贾丽娜认为冯玉平跨界经营,双方发生冲突。王恒将冯玉平车内的5箱金士佰牌啤酒和6箱啤酒瓶搬走,贾丽娜打冯玉平两个耳光。冯玉平被打后,于当日前往吉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天,于2014年7月3日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期间发生医疗费4,361.15元,门诊费250.84元,合计4,611.99元,冯玉平住院治疗期间二级护理8天。基此,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欢喜派出所以吉市船公(欢)决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贾丽娜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10月20日冯玉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恒、贾丽娜:1、赔偿医疗费、门诊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9,560.99元;2、赔偿货物损失费8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冯玉平,粮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西荒地村四社,现居住于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民欣家园21号楼1单元一层左门,从事个体送酒业务一年以上。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害后果的应予赔偿。本案王恒、贾丽娜与冯玉平发生纠纷,贾丽娜对冯玉平进行殴打,致冯玉平头部外伤,并基此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贾丽娜的行为侵害了冯玉平的身体权。贾丽娜应对冯玉平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承担责任,对由此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予以赔偿;关于交通费一节,虽冯玉平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考虑到交通费确已实际发生,结合事发地点与就医医院的实际距离,交通费酌情支持人民币100.00元;关于冯玉平要求营养费一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关于误工赔偿适用标准一节,冯玉平虽系农业人口,但其长期居住于本市城区生产、生活,故应比照城镇人口标准支持。又因为冯玉平主张应按批发和零售业标准对其赔偿,但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其赔偿应比照居民服务业标准支持;关于冯玉平物品损失800.00元一节,缺乏证据,王恒、贾丽娜应对强行占有的物品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丽娜赔偿原告冯玉平医疗费4,611.99元(其中,门诊医疗费250.84元、住院医疗费4,361.15元)、护理费868.72元(住院8天×108.59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0元(住院8天×100.00元∕天)、误工费868.72元(住院8天×108.59元∕天)、交通费100.00元,合计人民币7,249.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冯玉平;二、被告王恒、贾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冯玉平返还5箱金士佰牌啤酒(保质期内)和6箱啤酒瓶;三、驳回原告冯玉平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王恒、贾丽娜负担。原告冯玉平已预交,被告王恒、贾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冯玉平。如果被告王恒、贾丽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经为民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费用计算表吉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天,(2014年6月25日至7月3日出院)冯玉平医疗费:4,611.99元(其中,门诊医疗费250.84元、住院医疗费4,361.15元)2、误工费:(住院8天)108.59元∕天×8天=868.72元按照吉高法(2014)51号关于二0一四年度人身伤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林省统计局所公布的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日工资(108.59元/天)计算:(住院8天)×108.59元/天=868.72元3、护理费:住院8天、二级护理住院8天×108.59元/天=868.7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8天×100.00元/天=800.00元5、交通费:100.00元合计人民币7,249.43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