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民二初字第1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被告张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张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二初字第151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负责人肖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艳,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行部门主任。被告张鸿,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被告张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以被告张鸿涉嫌犯罪为由向涟源市公安局报案,涟源市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4日,以张鸿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张鸿有经济犯罪嫌疑且经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9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跃雄人民陪审员 陈楚文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